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镁质高温材料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委会”)是中国菱镁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菱镁协会”)的分支机构。根据中国菱镁行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菱镁协会中从事镁质高温材料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应用、设备制造、商贸及相关领域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。专委会成员即为菱镁协会会员。
第三条 专委会遵守菱镁协会章程,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第二章 组 织
第四条 专委会成员由主任委员(主任单位)、副主任委员(副主任单位)、委员(委员单位)、个人会员,以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由菱镁协会聘任。
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,由菱镁协会选聘。专委会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政治立场坚定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;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;
(二)原则上应为协会名誉副会长、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负责人;
(三)具有较深厚的专业学术造诣和较广阔的国际视野,熟悉镁质高温材料领域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;并对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,做出了贡献;所在单位在行业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处于龙头地位,且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行业带动性;
(四)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,正高级(含)技术职称或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;
(五)认同协会章程,热心行业工作,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积极推行。
第六条 专委会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,由菱镁协会选聘。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政治立场坚定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;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;
(二)在行业建设中作用突出,对行业发展发挥了显著的带动作用;所在单位综合实力强,在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;
(三)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,正高级(含)技术职称或单位主要负责人;
(四)认同协会章程,支持协会工作,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。
第七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1-2人,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名,菱镁协会聘任。
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为兼职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。
第九条 专委会设委员若干人,由菱镁协会选聘。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;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;
(二)具有优良创新精神,在科学技术创新、技术开发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良好效益;
(三)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,副高级(含)以上技术职称或单位主要负责人;
(四)认同协会章程,能够根据专委会工作安排,完成相关工作。
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加入专委会个人会员:
(一)承认专委会章程,履行专委会章程规定的义务;
(二)从事专委会的业务领域。
(三)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,于高校、科研院所任职的研究人员、在读博士,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技术人员。
第十一条 成员退会须书面通知专委会。
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专委会确认后取消会员资格:
(一)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且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;
(二)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专委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;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菱镁协会批准;专委会的换届工作由菱镁协会主持。
第三章 议事规则
第十四条 专委会会议制度。
(一)专委会全体会议,原则上每年一次,于全国镁资源利用学术会议期间召开;
(二)主任办公会,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专委会办公室人员列席。主任办公会不定期举行,一般每季度一次。
(三)专门会议,包括专题咨询会、评估评审会、学术交流会和企业调研活动等,不定期举行,参会人数根据需要确定。
第十五条 专委会议事准则。
(一)专委会在工作中,充分发扬民主,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精神。
(二)专委会会议需形成重要决议时,须有1/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;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章 负 责
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,报菱镁协会核准后实施。本章程每五年专委会换届时重新审议修订,并报菱镁协会核准后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专委会及菱镁协会。